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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讨债,三大策略搞定工程款, 工程拖欠问题
一直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一个顽疾。根本地说,解决
工程借款的有效方法是建立和执行防止工程借款的长
期机制,约束建筑者和建筑者双方严格依法工作。承包
商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解决已发生的工程拖欠问题。20
06年是国务院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清债工作的最后
一年。承包人应学会利用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强制力,
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尝试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工程款拖
欠问题。当然,工事的借款作为民事纠纷,法律上行政
机关没有强制性的偿还处理的权限,其最终的解决途径
是司法救济。因此,对于恶意债务人,债权人必须通过
法律途径判决诉讼,对工程借款事件的特征利用诉讼技
术和策略,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本文拟结合办案实践
,对此作些初步探讨。
一、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承包人的诉权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
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
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还规定,诉讼
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
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
中,由于工程欠款拖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承包人在两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不可能不催要工程款,但是由
于部分承包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留自己提出要求、
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导致其起诉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
效而被法院驳回。因此,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诉权,承包
人必须保留每次向发包人催要欠款的证据,比如对方接
受催款函的回执、邮政快递的签收回执等。此类证据提
交后,可以起到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从而保证债
权人的诉权。在诉讼时效即将届至,而承包人又没有上
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时,也可以对催款函进行公证送
达,以保证承包人争取时间从容起诉。
二、诉讼前争取与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减轻诉讼难度
人民法院受理工程款清欠案件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有可能提出诸如
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量大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
题作为抗辩理由。这对于承包人而言,要承担驳斥对方
抗辩的较大的举证责任。而在起诉之前,承发包双方在
协商时,一般双方的对立情绪相对较小,发包人往往表
示“欠帐不赖帐”,甚至主动表示愿意订立还款计划。
若出现此种情况,承包人且勿认为这是发包人给自己画
饼充饥,而应抓住时机,力争在双方已确认事实的基础
上和发包人签署还款协议。这样,不仅达到了通过主张
工程欠款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而且,在发包人
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即可依据还款协议通过督促程序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
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
果发包人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承包人可直接以还款协议
作为起诉依据,从而可以把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举
证责任,减轻了诉讼难度。当然,在取得了还款协议的
情况下,承包人也完全可以视具体情况,不通过督促程
序而直接以还款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
三、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
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它指的是,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价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
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了增强承包人
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更高人民法院公布
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同时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
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
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的期间
内,即使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就工程价款优先于银行和
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债权进行受偿。这大大增加了承
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
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
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
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
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
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
四、起诉的同时应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
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主动裁定,对一方当
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
办法。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许多
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执行不能到位都是由于发包人没有财
产可供执行,或者发包人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出去,从
而造成执行不能。为了给将来胜诉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
实的基础,承包人必须未雨绸缪,算在敌先,在起诉之
前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摸清发包人的财产线索,在向
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
已初步摸清的发包人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
持有的股权等进行财产保全。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
,承包人一是要提供发包人财产的详细线索,二是要及
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
全会使承包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承包人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先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这种
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在48小时内做出保全裁定,承包人
则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办理起
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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